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60號
TTDV,99,司促,5860,201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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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薛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民國至99年12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7,690元
    未給付(其中42,222元為消費款;31,86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
    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
    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
    99年12月4日止累計463,762元未給付(其中264,035元為
    本金,199,72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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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42,222元    │ 99年12月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264,035元    │ 99年12月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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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