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薛福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民國至99年12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7,690元
未給付(其中42,222元為消費款;31,86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
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
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
99年12月4日止累計463,762元未給付(其中264,035元為
本金,199,72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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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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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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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222元 │ 99年12月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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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64,035元 │ 99年12月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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