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44號
TTDV,99,司促,5844,201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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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淑歡
      張蘭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淑歡於就讀輔英技術學院時,邀同張蘭金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
    99年8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72,932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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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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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845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5,044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5,043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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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