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淑歡
張蘭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淑歡於就讀輔英技術學院時,邀同張蘭金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
99年8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72,932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2,845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5,044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25,043元 │ 99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61 │ 99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3│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