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14號
TPDV,106,除,614,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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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王淑惠(即王坤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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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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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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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225469-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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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36126-4│1 │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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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60328-6│1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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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