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14號
TTDV,99,司促,5814,20101207,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仁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7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1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
    99年12月3日止累計70,877元未給付(其中50,241元為本
    金;20,63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