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13號
TPDV,106,除,613,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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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林逢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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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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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9340 7 │1 │500 │
├──┼──────────┼───────┼──┼──┤
│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72760 6 │1 │275 │
├──┼──────────┼───────┼──┼──┤
│0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93497 5 │1 │433 │
├──┼──────────┼───────┼──┼──┤
│0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115165 2│1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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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