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債 務 人 許敏勳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訴訟代理人 王智仁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原裁定中,第5頁第1行及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第4點中,有關清償總額「1,495,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59,200」元。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之更生、清算程序事件準用之,本條例第15條亦予明 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旨所示,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之 誤打情形,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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