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68號
TTDV,98,司執消債更,68,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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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債 務 人 許敏勳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智仁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原裁定中,第5頁第1行及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第4點中,有關清償總額「1,495,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59,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之更生、清算程序事件準用之,本條例第15條亦予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旨所示,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之 誤打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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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