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21號
TTDM,99,聲,421,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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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源培
具 保 人 葉宸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99年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宸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源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葉宸雅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 釋放。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8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葉宸雅因被告林源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詎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 第129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經促請具保人 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拒不置理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函文1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報告書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 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另案發布通緝中,尚未到案執行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 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 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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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