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07號
TPDV,106,除,60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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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黃介泉(即林秋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郁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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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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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7NX009520 0 │1 │480 │
├──┼──────────┼───────┼──┼──┤
│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22987 9 │1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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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