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00號
TPDV,106,除,600,201706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陳威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六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0號│
├────────────┬───────┬──┬──┤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37804-3 │ 1 │623 │
└────────────┴───────┴──┴──┘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