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楊筱盈
楊紀藍
李玉雀
楊永宏
楊筱晞即楊筱柔).
楊芷嫣即楊筱彥).
被 告 鄭宏熙
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醫訴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宏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