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51號
TNDV,99,除,551,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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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謝枋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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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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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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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國泰 │台南縣安定鄉農會 │99年3月15日 │14,795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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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9年2月28日 │49,890元 │NG0000000 │ │
│ │會會員漁業生產合作│新營分行 │ │ │ │ │
│ │社 │ │ │ │ │ │
├──┼─────────┼─────────┼───────┼─────────┼────────┼──┤
│003 │康美運動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99年3月31日 │4,217元 │AW0000000 │ │
│ │司詹志孝 │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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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