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33號
TNDV,99,除,533,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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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自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陽
代 理 人 劉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27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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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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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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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興泡棉工廠 │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99年6月15日 │17,336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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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