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郭佩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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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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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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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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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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