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73號
TNDV,99,重訴,173,201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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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三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靜蘭
以上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
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9,3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0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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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