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陳昭勳
陳昭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被 告 陳美珠
陳鶴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