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84號
TNDV,99,訴,1684,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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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李榮昌
      李明宗
      李仲吉
      李仲仁
      李仲賢
      李仲義
      李偉斌
      李明益
      李泰良
      李順良
      李德良
      李炫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登謀、李松白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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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