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李榮昌
李明宗
李仲吉
李仲仁
李仲賢
李仲義
李偉斌
李明益
李泰良
李順良
李德良
李炫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登謀、李松白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