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劉政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冠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408元,應
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4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