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86號
TNDV,99,訴,1586,201012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劉政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冠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408元,應
  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46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