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羅才芸
訴訟代理人 徐英
被 告 李榮舜即合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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