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73號
TNDV,99,訴,1173,20101231,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淵
被   告 黃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仟捌佰零伍元,餘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父親持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972,400元, 詎支票到期後不獲付款,嗣原告與被告父親協商還款事宜, 由原告向被告訂貨,由貨款扣讓共計261,800元,原告同意 以音響貨款扣抵部分票據金額。
㈡為此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72,4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辯以:
㈠附表所示編號1、3、4、6之支票係被告同意交由訴外人蘇先 生所開立;附表所示編號2、5、7、8、9係被告同意由其父 母開立使用,上開支票跳票後,其父親仍有誠意清償,且部 分債務業以音響貨款261,800元償還。另被告並非不願與原 告協商,僅因原告要求給付百分之3之利息。
㈡為此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發票之支票9張,該支票屆期提示 未獲付款。
㈡系爭票款之債務,被告業已清償261,800元。四、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 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辯以 附表所示之支票非由其所開立,係其父母及訴外人蘇先生開 立交付原告,惟被告既自承授權其父母親及訴外人蘇先生開



立附表所示之支票,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即應依附表所示之 支票票載文義,對執票人負付款之責。
㈡復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其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 ,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業 已清償261,8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告僅請求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7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710,600元,及自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 核與本院心證形成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除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外,無其他費用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自應依兩造勝敗比 例命由兩造分別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8月31日 │230,000元 │HA0000000 │
├──┼───┼──────────────┼──────┼─────┼─────┤
│ 02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15日│ 64,100元 │HA0000000 │
├──┼───┼──────────────┼──────┼─────┼─────┤
│ 03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31日│136,000元 │HA0000000 │
├──┼───┼──────────────┼──────┼─────┼─────┤
│ 04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9月15日 │ 85,000元 │HA0000000 │
├──┼───┼──────────────┼──────┼─────┼─────┤
│ 05 │黃尚偉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 │92年8月31日 │ 98,800元 │LB0000000 │
├──┼───┼──────────────┼──────┼─────┼─────┤
│ 06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8月20日 │165,000元 │HA0000000 │
├──┼───┼──────────────┼──────┼─────┼─────┤
│ 07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1月10日│ 64,100元 │HA0000000 │
├──┼───┼──────────────┼──────┼─────┼─────┤
│ 08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27日│ 64,100元 │HA0000000 │
├──┼───┼──────────────┼──────┼─────┼─────┤
│ 09 │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9月8日 │ 65,300元 │HA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