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17,049元【美金30,989.77元29.592(起訴日即民國
99 年12月29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
29.592元)=917,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