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34號
TNDV,99,補,634,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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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17,049元【美金30,989.77元29.592(起訴日即民國
99 年12月29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
29.592元)=917,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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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