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17號
TNDV,99,補,617,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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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主仁
      林主信
      共同送達代收人 馬.
被   告 賴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占用之面積核算,暫定
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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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