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主仁
林主信
共同送達代收人 馬.
被 告 賴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占用之面積核算,暫定
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