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籃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8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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