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92號
TNDV,99,補,592,201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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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蕭介夫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余慶松
      余德興
      羅春心
      哀啟智
      穆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5,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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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