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99年度,227號
TNDV,99,監宣,227,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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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宋智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宋智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宋智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172巷16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宋智堯(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211巷19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宋智莊之監護人。
指定宋盈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211巷21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宋智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宋智莊(男,民國42年1月7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 里○○鄰○○街172巷16號)之弟弟,宋智莊於97年10月2日無 故被打受傷住院一星期,致其智能不足,迄今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 此爰聲請對宋智莊為監護宣告。又宋智莊之配偶宋原春治、 長女宋亮頤、長子宋泰緯均遺棄宋智莊,未與宋智莊同住, 宋智莊之父親宋肇段已去世,母親宋劉真珠已高齡89歲,均 不適宜擔任宋智莊之監護人,而聲請人為宋智莊之弟弟,與 宋智莊同住,負責照顧宋智莊,為此爰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 宋智莊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之子即宋智莊之姪子宋盈哲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一)查聲請人係宋智莊之弟弟,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宋智莊為監護之宣告



,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宋智莊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宋智莊之能力概述表1件、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1件為證,且本院於99年12月24日在鑑定 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 師施仁雄面前訊問宋智莊時,宋智莊重聽,無法對話溝 通,必須用筆談,且宋智莊只認識少數的字,對問話多 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宋智莊為精神鑑定結果認:「 一般醫學檢查:個案外表痴傻,對問話無法明確回答,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但無法處理複雜問題。精神檢查方 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 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 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 智能障礙及中度聽障,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 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結論:可為監護宣告 。」等語,有本院99年12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 聲請人聲請對宋智莊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宋智莊之配偶宋原春治、長女宋亮頤、長 子宋泰緯均遺棄宋智莊,未與宋智莊同住,宋智莊之父親宋 肇段已去世,母親宋劉真珠已高齡89歲,而聲請人為宋智莊 之弟弟,與宋智莊同住,負責照顧宋智莊之事實,業據聲請 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1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通知 宋智莊之配偶宋原春治、長女宋亮頤、長子宋泰緯,渠等均 未表示任何意見,於鑑定期日亦未到場,自堪認聲請人之上 開主張屬實,是受監護宣告人宋智莊之配偶及子女自均不宜 擔任宋智莊之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宋智 莊之弟弟,與宋智莊同住,負責照顧宋智莊宋智莊之母親 宋劉真珠及手足薛宋麗月許宋幸季宋文斌均一致推定由 聲請人擔任宋智莊之監護人、由姪子宋盈哲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 數件、親屬團體會議紀錄1件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亦願意擔 任宋智莊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擔任宋智莊之監護人,最 能符合宋智莊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人宋智莊之監護人;又宋盈哲係受監護宣告人宋智莊之姪子 ,平日與宋智莊交往密切,衡情宋盈哲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 之人宋智莊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而宋 盈哲亦願意會同開具宋智莊之財產清冊,有同意書1件附卷



可佐,是爰指定宋盈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 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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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