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李中成
利害關係人 李中河
李中文
張李華玉
李華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葉春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玉井鄉豐里村豐里一五二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李中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官田鄉南廍村南廍九號之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臺南縣政府社會處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李中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官田鄉南廍村南廍9號之1)為李 葉春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住臺南縣玉井鄉豐里村豐里152號)之長子,李 葉春蘭前因年邁體衰且有輕微失智症狀,由聲請人及所有兄 弟姊妹協議共同出資於94年7月27日起將李葉春蘭安排入住 於財團法人臺南縣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經營 管理之臺南縣立官田養護中心(以下簡稱「官田養護中心」 )。99年7月2日李葉春蘭又因腦動脈阻塞致腦中風,雖緊急 送醫,惟至今毫無起色,目前經鑑定已為中度失智症,現況 已無能力處理事務。李葉春蘭現今已喪失大部分之記憶,生
活已無法自理,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
㈡又李葉春蘭之配偶已歿,現今尚有五名子女,長女張李華玉 、參女李華秀、長子李中成、次子李中河、參子李中文。惟 長女張李華玉、次子李中河、參子李中文,因涉嫌盜領李葉 春蘭之存款及盜買李葉春蘭之不動產,經聲請人具狀向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在案,另參女李華秀日前亦趁 李葉春蘭喪失神智之期間,竟欲貪圖李葉春蘭之農保給付而 唆使保險黃牛私自申請李葉春蘭之保險給付,其等顯對李葉 春蘭之財產有不利益之情形,於情於法實不適任李葉春蘭之 監護人。
㈢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99年9月17日親屬會議,其中簽名親屬 「李明昆」表示,伊於99年9月17日並未前往「臺南縣玉井 鄉豐里村豐里153號」參與該項親屬會議,是利害關係人李 中文事後前來找伊,請伊直接在其上簽名,伊並不了解究竟 發生什麼事,僅因親戚間人情壓力,故未細究其始未緣由, 亦未看清該會議紀錄之內容,即遵從李中文之指示要求,逕 行簽名於其上。
㈣聲請人不知道有盜用自來水,後來知道被罰錢,聲請人已經 繳納了,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國有財產局函文,聲請人有收 到,會在99年11月30日前把占用的物品清走,罰金也會繳給 國有財產局。爰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李葉春蘭之監護人。至 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等語。三、利害關係人李中文、李中河、張李華玉、李華秀陳述略以: ㈠對於法院囑託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指派 該院精神科施仁雄醫師協助鑑定李葉春蘭之精神狀態之鑑定 結果無意見。但對李葉春蘭之監護人人選有意見。李葉春蘭 原一切生活起居本就由李中文及李中河兄弟2人所照料,聲 請人從未盡心照料過,為此提出親屬會議紀錄,請求選任李 中文、李中河共同擔任李葉春蘭之監護人。
㈡關於李葉春蘭每月安養費用,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李中河、 李中文三兄弟約定,聲請人李中成支付每年3、6、9、12月 ,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支付每年的1、4、7、10月、李中文支 付每年2、5、8、11月。利害關係人李中文今年的2、5月都 有按時支付李葉春蘭的安養費用,但8月份部分因為沒時間 ,到現在還沒有送過去。至於利害關係人李中河今年1、4、 7、10月都有支付母親的安養費用,但沒有按時付,都會晚 1個月到2個月,但是10份以前的安養費都已經清償完畢。 ㈢利害關係人李中文確實有提領聲請人所提出交易明細表上面 所指由利害關係人李中文提領的款項共計11筆,但利害關係 人李中文都是經過母親李葉春蘭的同意後才提領,所提領的
錢有一些用來支付官田養護中心的安養費用,有一些支付醫 院的醫藥費、看護費用、祖先牌位費用,並沒有私用領出來 的錢。至於利害關係人李華玉在96年12月17日確實有領走母 親李葉春蘭在玉井鄉農會的存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 是用來買藥給母親李葉春蘭吃的,是治療酸痛的藥,一瓶2, 500元,兩瓶5,000元。利害關係人李華秀曾向利害關係人李 中河提起是不是可以申請農保的給付,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向 鄰居的先生請問,他是在幫人家代辦農保的,但是最後並沒 有去申請農保給付,原因是放棄申請。
㈣之前聲請人的太太曾辱罵李葉春蘭三字經,聲請人站在旁邊 沒有阻止,且聲請人太太還在母親家摔東西,事後兩、三年 聲請人都沒有到安養院看母親李葉春蘭。聲請人都會做一些 違法的事情,例如盜用自來水佔用國有地,李葉春蘭的地出 售後,請聲請人遷移,但是聲請人不肯搬,且違法加蓋擋土 牆,違法蓋鐵皮屋做車庫。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求 選任李華玉之子張景俊擔任。
四、利害關係人李中河陳述略以:
㈠李葉春蘭為一般家庭主婦,日常生活儉約,對外無任何經濟 上或財務上之困擾,且生活需要上有子女代勞,並不因身體 健康問題入駐安養機構而有必要聲請監護宣告之急迫性。李 葉春蘭入住安養機構前將其所有100,000餘元存款交付利害 關係人李中文,98年間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利害關係人李中文 ,聲請人懷疑利害關係人李中文勾串利害關係人李中河詐欺 、偽造文書,而於99年8月間對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及李中文 進行刑事論告,聲請人欲藉擔任李葉春蘭監護人之地位,對 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及李中文進行泯滅人倫之訴訟。 ㈡又聲請人自結婚後即未與李葉春蘭共同生活,母子感情疏離 ,且有前科不良犯行,實不適任監護人,又李葉春蘭入住安 養機構前與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同住,居住隔壁之利害關係人 張李華玉時常與之噓寒問暖,母女感情融洽,請求選任張李 華玉或其他公正之適當人員、機構為監護人,以防止聲請人 假藉李葉春蘭名義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訴訟。
五、經查,聲請人係李葉春蘭之長子,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 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為宣告李葉春蘭為監護宣 告之人之聲請人資格,自無欠缺。經查,聲請人主張李葉春 蘭前因年邁體衰且有輕微失智症狀,由聲請人及所有兄弟姊 妹協議共同出資於94年7月27日起將李葉春蘭安排入住於官 田養護中心,99年7月2日李葉春蘭又因腦動脈阻塞致腦中風 ,目前經鑑定為中度失智症,已喪失大部分之記憶,生活無 法自理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奇美醫院柳營分院診斷證明書
2份為憑,本院審驗李葉春蘭之精神狀況,並依職權函請財 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指派該院精 神科施仁雄醫師協助鑑定李葉春蘭之精神狀態,鑑定人施仁 雄醫師參與李葉春蘭之精神狀態鑑定,認為:「一般醫學檢 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 助、鼻胃管幫忙進食,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 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之注意力、判斷能力、 對人、時、地之定向感、記憶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 均有明顯缺失。」鑑定結果說明:「這是一個腦病變後遺症 的個案,個案現在意識仍不清,個案自我照顧能力呈明顯不 足。」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其他心 智缺陷-腦病變)其程度重大,基於上開原因,不能管理處 分自己的財產,基於上開原因,回復之可能性低,精神障礙 (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鑑定書在 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李葉春蘭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利害關係人李中河雖主張李葉春蘭目前無經濟上或 財務上困擾,本件無對李葉春蘭為監護宣告之急迫性云云, 惟查,參諸首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者,法院即得因聲請權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並不以有急 迫性為限,利害關係人李中河上開主張自無可採。六、次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之配偶已歿,現尚有五名子 女,即長女張李華玉、參女李華秀、長子李中成、次子李中 河、參子李中文。其中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李中文 均表達願意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經本院向官田養護中心函查 結果,據財團法人臺南縣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函覆稱:李葉春蘭自94年7月份入住本安養中心;其安養費 由李中成、李中文、李中河兄弟三人輪流按月向本中心繳納 。其三人只有李中成有按月繳納其安養費。李中文於99年10 月26日繳納99年1、4、7月份安養費,目前尚欠99年10月份 安養費;李中河尚有8月份安養費未繳納。該三人都不常至 本中心探視李葉春蘭。有該基金會99年11月3日萬基字第099 00103號函在卷可稽,顯見其中僅聲請人按月繳納受監護宣 告之人李葉春蘭每月所需安養費用,至於利害關係人李中河 、李中文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每月所需安養費用均有 拖延繳納情形,顯見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身心 照顧事務較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李中文為盡心盡責。再者, 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李華秀雖提出99年 9月17日親屬會議1紙,內容記載推舉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李
中文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之監護人,該次親屬 會議並未通知聲請人參加,而簽名之親屬即證人李明昆復到 庭證稱:「99年9月17日當天我並沒有過去玉井鄉豐里153號 參加親屬會議,當天我有事,無法前往,之前幾天李中文打 電話給我,哪一天打電話給我,我忘記了,李中文打電話給 我說召開李葉春蘭監護人的會議,叫我參加,本來李中文要 找我父親參加,我父親李丁發中風,所以我才代替我父親, 我父親要叫李葉春蘭嬸嬸,我有同意參加親屬會議,李中文 告訴我99年9月17日下午七點左右在豐里153號開會,我當天 有事情沒有去,李中文打電話問我為何沒有過去,我說我臨 時有事沒辦法參加,他們開完會當天有打電話告訴我,他們 開會的結果是讓李中文、李中河當監護人,我有同意這個開 會結果,事後兩、三天李中文拿這個親屬會議的單子到我家 由我親自簽名蓋章。」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4日訊問筆錄 ),足見證人李明昆並未在開會時間前往開會地點參加會議 ,係事後在會議紀錄補簽名,其開會程序之公正性即有可議 之處,自難遽採。
七、又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李華秀指稱:之 前聲請人的太太曾辱罵李葉春蘭三字經,聲請人站在旁邊沒 有阻止,且聲請人太太還在母親家摔東西,事後兩、三年聲 請人都沒有到安養院看母親李葉春蘭云云,未據舉出確切證 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至於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 、李中文、李華秀主張聲請人都會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例如 盜用自來水佔用國有地,李葉春蘭的地出售後,請聲請人遷 移,但是聲請人不肯搬,且違法加蓋擋土牆,違法蓋鐵皮屋 做車庫等情,縱認屬實,亦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事務 之處理無關,自難憑此即認聲請人不適於擔任受監護宣告之 人李葉春蘭之監護人。再者,聲請人主張利害關係人張李華 玉、李中文涉嫌盜領受監護宣告人李葉春蘭之存款及盜買李 葉春蘭之不動產,經聲請人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發,另參女李華秀日前亦趁李葉春蘭喪失神智之期間 ,竟欲貪圖李葉春蘭之農保給付而唆使保險黃牛私自申請李 葉春蘭之保險給付云云,雖皆為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 河、李中文、李華秀所否認,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提出告發 狀、交易明細表、異動索引為憑,而利害關係人李中文當庭 自承確實有提領聲請人所提出交易明細表上面所指由利害關 係人李中文提領的款項共計11筆,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亦自 承在96年12月17日確實有領走李葉春蘭在玉井鄉農會的存款 5, 000元,利害關係人李華秀自承曾向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提 起是不是可以申請農保的給付,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向鄰居的
先生請問,他是在幫人家代辦農保的,但最後放棄申請等語 ,足信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至於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 、李中文、李華秀辯稱:所提領款項都是經過李葉春蘭的同 意,所提領的錢有一些用來支付官田養護中心的安養費用, 有一些支付醫院的醫藥費、看護費用、祖先牌位費用,並沒 有私用領出來的錢。利害關係人李華玉96年12月17日領走李 葉春蘭存款5,000元,是用來買藥給母親李葉春蘭吃的,是 治療酸痛的藥,一瓶2,500元,兩瓶5,000元云云,姑不論是 否屬實,顯見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文、李華秀在受監 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受監護宣告前,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 春蘭之財產已有利用或計畫利用之行為,自有私心而難信其 等可以公平無私的執行監護人職務。至於利害關係人張李華 玉、李中河、李中文、李華秀主張聲請人有刑案前科,不適 於擔任監護人云云,惟審酌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李中文亦均 有刑案前科,有刑案前科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之刑案前 科均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無關,自不得以此謂聲請人 不適於擔任監護人。末查,利害關係人李中河主張聲請人欲 藉擔任李葉春蘭監護人之地位,對利害關係人李中河及李中 文進行泯滅人倫之訴訟云云,惟聲請人早在本件聲請以前即 以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涉嫌偽造文書、詐 欺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發,現仍在 偵查中,縱聲請人非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之監護人 ,仍可對於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進行刑事 追訴,利害關係人李中河之主張應無可採。
八、綜上,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之養護費用既盡 心按月繳納,利害關係人李中河、李中文則均有拖延繳納情 形,而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文、李華秀在受監護宣告 之人李葉春蘭受監護宣告前,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葉春蘭之 財產已有利用或計畫利用之行為,自有私心而難信其等可以 公平無私的執行監護人職務,聲請人復查無不適於擔任監護 人職務之事由,本院認由聲請人李中成(男,43年10月22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縣官田鄉南廍 村南廍9號之1)擔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 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李中成為監護人。
九、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由法院依職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而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李華秀則主張 由張景俊(係利害關人張李華玉之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惟審酌張景俊未具狀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且張景俊又係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之子,而本 件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張李華玉、李中河、李中文、李華秀
之間立場不同、歧見甚大,允宜另行指定公正之第三人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職權指定臺南縣政府社會處所 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十、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