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9年度,282號
TNDV,99,監,282,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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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蘇楊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蘇廣助不動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處分(協議分割登記)受監護人蘇廣助所有附表所示之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蘇廣助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蘇廣助(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5月26日 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 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監字第236號指 蘇國輝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今聲請人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法院准予處分受監護人所有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與他共有人辦理分割協議登記,顯然對受監護 人有利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100、1101條規定,聲請法院許 可受監護人所有之上述土地辦理分割協議登記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於99年5月26日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 第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監字第236號指定蘇國輝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且經本院調閱相關裁定書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另主張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人與他人共有之事 實,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證,亦堪認定。 ㈢又受監護宣告人於98年5月26日即已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 8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自98年2月28日呈植物人狀態 迄今已近2年,其間所需花費之照顧費用龐大,是為受監護 人之利益,協議分割受監護人所有上開之不動產,使之減少 共有狀態,以提高價值,應有必要。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 意旨,聲請人即本件受監護人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協議



分割登記)受監護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 益相符,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 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第2項,本件聲請有 理由,程序費用應由受監護人負擔,爰依前開規定,併予確 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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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監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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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地目│面積(平│權 利 範 圍 │
│ │ │ │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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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554地號 │ 旱 │ 709.59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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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554之1地號 │ 旱 │ 709.59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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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554之2地號 │ 旱 │ 512.49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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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554之3地號 │ 旱 │ 197.10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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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段554之4地號 │ 旱 │ 709.59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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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南市○區○○段554之5地號 │ 旱 │ 567.67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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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南市○區○○段554之6地號 │ 旱 │ 756.9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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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區○○段554之7地號 │ 旱 │ 567.68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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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南市○區○○段554之8地號 │ 旱 │ 946.12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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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南市○區○○段554之9地號 │ 旱 │ 946.11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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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臺南市○區○○段554之10地號 │ 旱 │ 946.12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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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臺南市○區○○段554之11地號 │ 旱 │ 946.11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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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臺南市○區○○段554之11地號 │ 旱 │ 946.11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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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臺南市○區○○段554之12地號 │ 旱 │2838.35 │50000分之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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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