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蕭阿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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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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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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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阿碧│台灣新光商業│106年3月1日 │165,000元 │CY1648677 │
│ │ │銀行南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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