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143號
TNDV,99,家訴,143,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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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蕭清景
      曹零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蕭清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蕭清景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業獲本院以98年度執乾字第9783號債權憑證在案,惟債 務人等迄今均未清償,計尚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207, 32 3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計算之利息。茲因原告對被告蕭清景尚有如上述債權,期 間經原告數次對被告蕭清景追索,被告蕭清景均置之不理, 拒不償還上開債務,惟經執行無效並發還債權憑證。查就被 告蕭清景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被告蕭清景名下已無 財產可供執行;次查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2人於75年12 月4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經原告向本院登記處函 查,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2人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 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 ,對被告2人提起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訴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曹零庶則到庭辯以:伊的財產是伊母親給伊的,跟伊 先生沒有關係,伊有去警察局告伊先生家暴,伊先生沒有 財產,為何要拿伊的財產等語。
(二)被告蕭清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



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 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 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 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 4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蕭清景積欠其債務,經原告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執字第978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蕭清 景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扣押,然因被告蕭清景所扣押財產 不足清償,致原告未能受償,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法核 發債權憑證予原告,且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婚姻關係 現仍存續中,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 制為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之夫妻財產制之事實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8年10月6日南院龍98執乾字第9783號 債權憑證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臺 中市地方稅務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及本院登記處99年11月19日南院龍登財字第990056006 號 函影本等資料各乙件及戶籍謄本2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 調取本院98年度執字第9783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 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可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11條 之規定,訴請宣告被告蕭清景及被告曹零庶之夫妻財產制 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當屬有據。至於被告曹零庶所辯皆無 礙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日後原告代位其債務人起訴請 求分配剩餘財產有無理由而已,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訴請宣告 被告蕭清景與被告曹零庶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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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