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鍾培中
陳美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鍾培中與被告陳美甘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鍾培中前積欠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37,002元,經 原告屢次催索,被告鍾培中均置之不理,拒不償還前開債務 ,嗣原告向鈞院聲請對被告鍾培中強制執行,因被告鍾培中 無財產可供執行,鈞院乃於94年9月9日核發南院慶94執當字 第34803號債權憑證予原告,原告復於99年6月15日向鈞院聲 請對被告鍾培中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4598 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然仍未受償,而被告鍾培中目前名 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
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 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 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扣押之物數量不足, 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 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被告二 人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其等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 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原告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前 開判決意旨,請求宣告被告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美甘方面:被告陳美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鍾培中則辯以:對於原告 主張被告鍾培中尚積欠伊237,002元未清償、被告鍾培中名 下沒有財產,及被告二人未約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均無意見 ,惟數十年來,均由被告陳美甘照顧家庭,被告鍾培中已十
分理虧,若被告鍾培中主張要分配剩餘財產,被告陳美甘亦 不可能答應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 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 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 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 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 照。此法條立法意旨,乃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 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鍾培中、陳美甘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婚後並未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 產制等情,此據原告提出被告鍾培中之戶籍謄本、本院登記 處99年10月1日南院龍登財字第990047074號函各1件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並為被告鍾 培中所不爭執,此一事實堪以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鍾培中 前積欠伊借款237,002元,伊屢向被告鍾培中催索,其均置 之不理,拒不償還前開債務,嗣經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鍾培中 為強制執行,因被告鍾培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乃於94年 9月9日核發南院慶94執當字第34803號債權憑證予伊,伊復 於99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鍾培中為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4598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然仍未受 償,且被告鍾培中名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之事實,亦 據提出本院94年9月9日南院慶94執當字第34803號債權憑證 、繼續執行紀錄表、調件明細表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 94年度執字第34803號執行卷附卷供參,被告鍾培中對此亦 不爭執,而被告陳美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綜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㈢被告鍾培中固辯稱數十年來,均由被告陳美甘照顧家庭,其 已十分理虧,若其主張要分配剩餘財產,被告陳美甘不可能 答應等語;惟查原告就伊對於被告鍾培中之債權,業經聲請 強制執行,全未受償,而獲本院核發94年度執字第34803號 債權憑證在案,揆諸前開民法第101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原告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改用分 別財產制,即屬有據;且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
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培中與被告陳美甘如經 法院判決宣告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被告二人間之法 定夫妻財產制關係將歸於消滅,而有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適用,屆時被告鍾培中能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 其分配數額為何,此乃被告二人將來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 始應審酌者,要與本件原告之請求無涉,是被告鍾培中所辯 上情,縱令屬實,亦與本件原告之訴無涉,併予敘明。 ㈣綜上,原告前曾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被告鍾培中為強制執 行,然因被告鍾培中名下已無財產及所得可供扣押執行,原 告未受償金額為237,002元,已如前所認定,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被告二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 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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