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周明局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何社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局(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收養何社鋼(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夫妻之一 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收養者之年齡,應 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第1076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周明局未婚無子女,年長無人可 依,認識被收養人何社鋼已經6、7年,平日由被收養人照顧 ,乃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何社鋼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之配偶 湯星三同意後,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 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3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 證之公證書1件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周明局未婚無子女,長於被收養人何社鋼20歲以上 ,有卷附戶籍謄本2件可稽,堪予認定;又查收養人因未婚 無子女,年長無人可依,認識被收養人何社鋼已經6、7年, 平日由被收養人照顧,乃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何社鋼之念,經 徵得被收養人之配偶湯星三同意後,兩造成立收養契約書等 情,業據收養人周明局、被收養人何社鋼及其配偶湯星三到 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9年10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且有 聲請人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同意書各1件附卷可查,堪認 兩造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末查,依聲請人所提出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認證之公證書可知,被收養人何社 鋼之父親何仕文已死亡,母親彭秀英亦表示同意出養何社鋼 ,由收養人周明局收養,且被收養人之生母彭秀英尚有其他
子女得扶養,無需被收養人何社鋼之照顧。本院審酌上情, 認本件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 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 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