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蔡昭勉
蔡昭會
蔡昭旺
蔡昭明
蔡昭沛
蔡昭南
蔡昭好
蔡昭進
蔡英彬
蔡謝春葉
相 對 人 張郁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7年度 營簡字第340號判決及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1號判決確定在 案,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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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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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裁判費 │ 9,42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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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土地分割複丈費│ 3,2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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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12,620元 │ 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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