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299號
TNDV,99,司聲,1299,2010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 對 人 朱瑞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與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 同)92年4月11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福爾摩莎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於95 年9月1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 ;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第三人福 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4月17日簽訂債權讓與 契約書,受讓第三人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聲請人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於99 年7月26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 三人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 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 相對人所發之催告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債權讓與聲明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催告函等 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朱瑞聰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街735 號(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戶籍地原設於臺南市 ○○區○○街18 巷8弄28號,惟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依 戶籍法第5 0條第1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 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 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 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故相對人朱瑞聰全戶戶籍暫遷至臺 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朱瑞聰之戶籍謄本附卷足 參。聲請人依臺南市○○區○○街735 號之住址付郵送達上



開催告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朱瑞聰,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 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1/1頁


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