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2151號
TNDV,99,司票,2151,20101229,8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劉旻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雅瑩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 未依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 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 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未載 │30,000元 │99年12月10日│CH560376│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