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樑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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