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林燕嬌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冠伻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林冠伻及債務人林茂森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勿提影本)。
㈢提出相對人林冠伻所有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座落台南
縣玉井鄉○○○段819地號)到院。
㈣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