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599號
TNDV,99,司拍,599,2010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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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盧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世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31日 起至128年8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盧世英於93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03年9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相對人自99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4, 67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 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 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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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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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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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227 │建│694.00 │10000分之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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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新營市 ○○○段│229 │建│86.00 │10000分之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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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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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平│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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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5層樓房 │81│81│平│鋼筋│7.│平│全│
│ │2 │茄苳脚13之6 │營市茄苳│鋼筋混凝│.6│.6│方│混凝│10│方│ │
│ │ │號1樓 │段227地 │土造 │7 │7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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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茄苳段2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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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