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周鴻宗
相 對 人 黃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呂聖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6月1 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三、嗣第三人呂聖才於97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7年6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呂聖才自99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1,287,4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呂聖才已於98年6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黃信彰,然不影響聲請 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 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 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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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5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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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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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526 │建│4171.45 │10000分之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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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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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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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8層樓房 │29│44│13│86│平│鋼筋│11│平│全部 │
│ │0 │建業路227巷1│營市華城│鋼筋混凝│.5│.0│.2│.8│方│混凝│.5│方│ │
│ │ │6弄38號 │段526地 │土造 │2 │8 │0 │0 │公│土造│2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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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華城段4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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