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5341號
TNDV,99,司促,35341,2010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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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朝揮黃柄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朝揮黃柄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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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