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四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二二四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廿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區某處 ,拾獲丁○○所有遭竊後遺落在該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一張後(該張信用卡係丁○○於同日上午某時許,在臺中縣豐原 市區某處,遭不詳姓名之人竊取後遺落在該處),竟萌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於同日下午一時許,先在上開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欄上,偽簽「陳正忠 」之署押,以此方式偽造「表示陳正忠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 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至臺中縣豐原市○○路七五一號丙○○經營之「 五豐銀樓」,以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元之代價,購買一只金飾(重 一兩六錢七分五厘)後,以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付費,將該信用卡交由不 知情之丙○○刷卡,然後再由乙○○於該信用卡之消費簽帳單(一式三聯)之持 卡人簽名欄上,偽簽「陳正忠」之署押,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陳正忠 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丙○○,致使 丙○○陷於錯誤,誤以為乙○○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金飾交付 予乙○○,足以生損害於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陳正忠 、丙○○等人。得手後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在苗栗縣銅鑼鄉○○路一六六號前, 為警循線查獲,並自其身上取出上開信用卡一張(嗣已交由丁○○領回)。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乙○○雖迭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惟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分別供認不諱(見偵 查卷第十頁反面至第十一頁、第二十三頁反面至第二十四頁、原審卷第二十九頁 至第三十頁),核與被害人丁○○、丙○○等二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信 用卡消費簽帳單影本一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六頁 至第十六頁之二)。又上開信用卡於失竊時背面之持卡人欄確係空白等情,亦據 被害人丁○○陳明在卷(見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至被告拾獲上開信用卡後, 擅自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欄上,偽簽「陳正忠」之署押,並持以刷卡消費使 用,足見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另被告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欄 上偽簽「陳正忠」之署押,及在上開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陳正忠」 之署押,然後分別交付予丙○○,用以詐取上開金飾,足見其行為顯已達於行使
之階段,且足生損害於聯合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陳正忠、 丙○○等人。是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所犯之 上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調查後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係圖謀小利,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之危害非鉅,犯罪後已為警取回 上開金飾返還被害人丙○○,實際上並未有所獲,但所為嚴重妨害信用卡正常交 易秩序,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以在上開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及信用卡 上消費簽帳單(一式三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所偽造之「陳正忠」署押各一枚 ,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 告上訴意旨空口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