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88號
異 議 人 鄭惠方
相 對 人 李明武
李黃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39號裁定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以99年度司 裁全字第1639號裁定准予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嗣經司法事務官認 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 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主張異議人追撞直行之相對人夫婦,惟依據「初步研 判分析表」、「現場圖」或「相片黏貼紀錄表」均再再說明 車禍之發生為相對人李明武之機車側撞異議人之轎車右側, 因此異議人之車損均發生於轎車之右側。另於台灣省台南區 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函所載,本案案情尚待釐清,與相對人 所言不符。
(二)車禍發生當下異議人一時受到驚嚇呆坐於駕駛座上,旋即被 車窗外一婦女以高分貝之謾罵聲自驚嚇呆坐中喚醒(事後得 知該婦女為相對人李黃妙),因而立刻下車查看。同時異議 人之丈夫丁志明亦趕至現場(異議人之居住地離車禍現場約 100公尺),並至少兩次向被異議人表達慰問之意。車禍發 生後我們夫婦亦數次撥打相對人李明武之行動電話,其中二 次接通,接通後再度向相對人人表達慰問之意,非如相對人 所謂異議人未探視與安慰。
(三)相對人主張異議人未參加協調會,惟異議人因飽受相對人於 車禍事故發生當天之公然侮辱導致精神壓力過大而不克參加 ,因此依法委請異議人之夫丁志明代為出席,非如相對人所
述異議人有逃避之事實。異議人一直有誠意進行協調,無奈 相對人一昧堅持其所提出之賠償數字,絲毫不給予異議人任 何協調之空間,甚至一再進行誹謗及公然侮辱等事。(四)又異議人並無任何搬移或隱匿財產之計畫,更遑論有其事實 。相對人卻憑片面之猜測及在未有任何證據之情況下主張, 異議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等語,實無理由,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條第1、2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 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 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 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 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 義務,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其於99年10月8日21時20分,相對人李明武 騎乘車牌號碼NHV-111號機車,後載相對人李黃妙沿臺南市 ○○路○段由東向西直行,適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Y8-7612 號自小客車沿同向行駛,於臺南市○○路○段與湖美街路口 發生碰撞,致相對人李明武牙冠斷裂、右肩、右大腿、左手 、左膝、左踝多處挫傷,相對人李黃妙左足踝內側裂傷3公 分、右上臂挫傷皮下瘀血、胸壁、左上臂挫傷等傷害,業據 其提出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正道傷科中醫診所診斷 證明書、鈺牙醫診所診斷說明書、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 解通知書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就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已 為相當之釋明。
(二)另關於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主張異議人發生上開車禍事故 迄今尚未賠償等語,並提出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99年刑調 字第091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原審卷內為證,而依相對 人所提上開證據資料觀之,亦堪認相對人已就聲明異議人確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假扣押之原因有所釋 明,雖所為釋明仍有不足,惟相對人既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 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自亦無不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 扣押之原因」既均堪認已有釋明,雖其所為假扣押原因之釋
明仍有不足,然相對人亦已併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暨說明,自應認相對人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以原裁定所為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明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裁定,依法並無任何違誤 。聲明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係屬不當,求為廢棄 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及相對人間日後是否 另就前開交通事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其損害賠償是否有 理由,須經訴訟程序決定,非屬本件假扣押事件所得審究, 故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39號假 扣押裁定提起異議,爭執相對人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裁定 不當,核屬有誤,。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