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50號
TNDV,98,訴,250,201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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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楊淑鈞
訴訟代理人 陳萬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欽台南縣永康市公所因本院98年度
訴字第25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1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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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