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清字,98年度,15號
TNDV,98,執消債清,15,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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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蔡瓊慧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昱家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 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附卷可稽。經 查債務人除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其中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建物,係債務人與蔡明憲、蔡明宏、蔡明 達等人共有,權利範圍為4分之1,前開建物坐落之臺南市○ 區○○段 416地號土地為蔡明憲、蔡國榮與蔡明達共有,建 物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 178,850元,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曾就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前開建物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 41309號於進行公告應買 程序無人聲明應買,視為撤回執行在案,有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本院南院龍97執簡字第 41309號函、債權憑證等件可 資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院認該建物為共有,且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能拍定 ,屬不易變價之財產,為求清算程序迅速進行,應返還予債 務人;至於其所投保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保險契約,可領取 之解約金共計17,569元,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在



卷足憑,惟倘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解約,徒增 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 人無法獲得任何分配,並無處分之實益。復查債務人之配偶 王信二名下雖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財產,惟不動產部分為 婚前即89年 4月26日買賣取得,非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減時之 現存婚後財產範圍,而汽車部分,已使用將近10年,價值不 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汽車 行車執照等件可資為證,足見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之實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 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將消債條例 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綜上,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或無處分之實 益,而不予處分,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 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於99年12 月 3日以南院龍98執消債清莊字第1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 後,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臺南市○區○○段1991建號 │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
│ │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玉皇里│人 │
│ │佑民街8之1號(權利範圍:4 │ │
│ │分之1) │ │
├──┼─────────────┼────────────┤
│ 二 │保單: │無處分之實益 │
│ │1、遠雄人壽: │ │
│ │ 解約金新台幣13,580元。 │ │
│ │2、富邦人壽: │ │
│ │ 解約金新台幣2,520元。 │ │
│ │3、三商美邦人壽: │ │




│ │ 解約金新台幣1,469元。 │ │
│ │4、南山人壽: │ │
│ │ 均已失效或終止。 │ │
├──┼─────────────┼────────────┤
│ 三 │配偶王信二名下財產: │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
│ │1、不動產 │求權之實益 │
│ │(1)臺南市○區○○段465之18│ │
│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 │
│ │ 1) │ │
│ │(2)臺南市○區○○段465之19│ │
│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 │
│ │ 之1) │ │
│ │(3)臺南市○區○○段465之20│ │
│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 │
│ │ 10000 分之188) │ │
│ │(4)臺南市○區○○段418建號│ │
│ │ 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 │ │
│ │ ) │ │
│ │2、2000年出廠汽車乙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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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