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9年度,94號
TNDM,99,訴緝,94,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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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98年度毒偵字第163、189、226、981號
),由本院合併審理,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啟榮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累犯,共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啟榮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5年度毒聲字第16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毒聲字第65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6年 10月29日停止強制戒治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另 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簡字第995號、96年度上 易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0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分別 減為1月、5月並接續執行,而於97年2月15日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竟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分別查獲(施用時間、地點、 方式、查獲時地、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觀護人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備



註欄所列證據附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附表編號1至5持有第一級 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被告所犯上開5罪,時間有異,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 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5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復犯 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實有不該;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 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暨 檢察官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扣案之 白粉1包經送驗結果(檢驗後淨重0.02公克),確含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6月10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3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其所犯附表 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於附表編號1所扣案 之注射針筒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其 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行為│扣案物品 │備註 │宣告刑 │
│含起訴│ │ │(施用方│(查獲過程│ │ │
│案號)│ │ │式) │) │ │ │
├───┼────┼────┼────┼─────┼────────┼──────┤
│1 │97年6月2│在其位於│以注射針│於97年6月4│①被告黃啟榮97年│黃啟榮施用第│
│(98年│日晚上8 │臺南縣善│筒施打之│日上午7時 │6月4日警詢(見南│一級毒品,累│
│度撤緩│時許 │化鎮田寮│方式,非│40分許,黃│縣善警偵00000000│犯,處有期徒│
│毒偵字│ │里六分寮│法施用第│啟榮在臺南│64號卷第1至9頁)│刑柒月,扣案│
│第70號│ │35之4號 │一級毒品│縣新市鄉大│②被告黃啟榮97年│第一級毒品海│
│) │ │住處 │海洛因。│營村大營2 │6月5日偵訊(見97│洛因壹包(檢│
│ │ │ │ │之50號旁,│年度毒偵字第1440│驗後淨重零點│
│ │ │ │ │向詹阿梅購│號卷第9至12頁) │零貳公克)沒│
│ │ │ │ │買毒品時,│③高雄市立凱旋醫│收銷燬之,扣│
│ │ │ │ │為警當場查│院97年6月16日高 │案注射針筒貳│
│ │ │ │ │獲,並扣得│市凱醫驗字第7301│支均沒收。 │
│ │ │ │ │其施用毒品│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
│ │ │ │ │之注射針筒│驗鑑定書(見上揭│ │
│ │ │ │ │2支及第一 │偵卷第25頁) │ │
│ │ │ │ │級毒品海洛│④正修科技大學超│ │
│ │ │ │ │因1小包( │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
│ │ │ │ │驗後淨重 │97年6月17日R08-0│ │
│ │ │ │ │0.02公克)│80 6-013檢驗報告│ │
│ │ │ │ │。 │(見上揭偵卷第29│ │
│ │ │ │ │ │頁) │ │
│ │ │ │ │ │⑤尿液送驗編號暨│ │
│ │ │ │ │ │年籍對照表(見上│ │
│ │ │ │ │ │揭警卷第26頁) │ │
│ │ │ │ │ │⑥扣押書(見上揭│ │
│ │ │ │ │ │警卷第22頁) │ │
│ │ │ │ │ │⑦毒品初步檢驗報│ │
│ │ │ │ │ │告單(見上揭警卷│ │
│ │ │ │ │ │第25頁) │ │
├───┼────┼────┼────┼─────┼────────┼──────┤
│2 │97年11月│在臺南市│以針筒注│無(嗣於97│①被告黃啟榮97年│黃啟榮施用第│
│(98年│20日上午│東門路圓│射方式,│年11月21日│11 月21日警詢( │一級毒品,累│
│度毒偵│9時許 │環附近某│施用第一│下午1時20 │見南縣永警偵字第│犯,處有期徒│
│字第22│ │加油站廁│級毒品海│分許,在臺│0000 000000號卷 │刑柒月。 │
│6號) │ │所內 │洛因。 │南縣永康市│第2至5頁) │ │




│ │ │ │ │中山南路 │②被告黃啟榮98年│ │
│ │ │ │ │568巷口, │2月10日偵訊(見9│ │
│ │ │ │ │因其前遭通│8年度毒偵字第226│ │
│ │ │ │ │報為毒品調│號卷第5至6頁) │ │
│ │ │ │ │驗行方不明│③詮昕科技股份有│ │
│ │ │ │ │人口,為警│限公司97年12月9 │ │
│ │ │ │ │帶回採尿送│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
│ │ │ │ │驗而查獲)│驗報告(見上揭警│ │
│ │ │ │ │ │卷第6頁) │ │
│ │ │ │ │ │④送驗尿液編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編│ │
│ │ │ │ │ │號名冊(見上揭警│ │
│ │ │ │ │ │卷第7頁) │ │
│ │ │ │ │ │⑤應受尿液採驗人│ │
│ │ │ │ │ │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
│ │ │ │ │ │紀錄表(見上揭警│ │
│ │ │ │ │ │卷第8頁) │ │
├───┼────┼────┼────┼─────┼────────┼──────┤
│3 │97年12月│在臺南市│以針筒注│無(嗣於97│①被告黃啟榮98年│黃啟榮施用第│
│(98年│2日 │某加油站│射方式,│年12月5日 │2月10日偵訊(見 │一級毒品,累│
│度毒偵│ │廁所內 │施用第一│下午3時許 │98 年度毒偵字第 │犯,處有期徒│
│字第16│ │ │級毒品海│,因前遭緩│163 號卷第13至14│刑柒月。 │
│3號) │ │ │洛因。 │起訴處分附│頁) │ │
│ │ │ │ │帶應履行必│②台灣檢驗科技股│ │
│ │ │ │ │要命令而至│份有限公司97年12│ │
│ │ │ │ │臺灣臺南地│月26日濫用藥物尿│ │
│ │ │ │ │方法院檢察│液檢驗報告(見上│ │
│ │ │ │ │署觀護人室│揭偵卷第3至4頁)│ │
│ │ │ │ │報到,經採│③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 │尿送驗,而│院檢察署受保護管│ │
│ │ │ │ │悉上情) │束人(被告)尿液│ │
│ │ │ │ │ │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 │ │ │見上揭偵卷第2頁 │ │
│ │ │ │ │ │) │ │
├───┼────┼────┼────┼─────┼────────┼──────┤
│4 │97年12月│在臺南市│以針筒注│無(嗣於97│①被告黃啟榮98年│黃啟榮施用第│
│(98年│23日 │某加油站│射方式,│年12月26日│2月10日偵訊(見 │一級毒品,累│
│度毒偵│ │廁所內 │施用第一│上午,因前│98 年度毒偵字第 │犯,處有期徒│
│字第18│ │ │級毒品海│遭緩起訴處│189 號卷第10至11│刑柒月。 │
│9號) │ │ │洛因。 │分附帶應履│頁) │ │




│ │ │ │ │行必要命令│②台灣檢驗科技股│ │
│ │ │ │ │而至臺灣臺│份有限公司98年1 │ │
│ │ │ │ │南地方法院│月15日濫用藥物尿│ │
│ │ │ │ │檢察署觀護│液檢驗報告(見上│ │
│ │ │ │ │人室報到,│揭偵卷第3至4頁)│ │
│ │ │ │ │經採尿送驗│③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 │,而悉上情│院檢察署受保護管│ │
│ │ │ │ │) │束人(被告)尿液│ │
│ │ │ │ │ │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 │ │ │見上揭偵卷第2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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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3月 │在臺南 │以針筒注│無(嗣於98│①被告黃啟榮98年│黃啟榮施用第│
│(98年│13 日下 │縣仁德鄉│射方式,│年3月13日 │3月15日警詢(見 │一級毒品,累│
│度毒偵│午3時許 │某產業道│施用第一│下午,在臺│南縣永警偵098100│犯,處有期徒│
│字第98│ │路旁 │級毒品海│南縣歸仁鄉│0786號卷第5至8頁│刑柒月。 │
│1號) │ │ │洛因。 │某產業道路│) │ │
│ │ │ │ │旁,因形跡│②長榮大學98年3 │ │
│ │ │ │ │可疑,為警│月30日確認報告(│ │
│ │ │ │ │盤查發現其│見上揭警卷第11頁│ │
│ │ │ │ │為毒品列管│) │ │
│ │ │ │ │人口,經徵│③應受尿液採驗人│ │
│ │ │ │ │得其同意採│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
│ │ │ │ │尿送驗而查│紀錄表(見上揭警│ │
│ │ │ │ │獲) │卷第1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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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