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更(一)字,99年度,11號
TNDM,99,訴更(一),11,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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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文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
415 號),本院依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文順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如附表所示客戶資料卡壹式貳份上偽簽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文順前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 ,於民國九十五年間,任職於臺南縣永康市○○路二百五十 六號二樓亞屴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店(下稱亞屴永康店) 擔任店員,竟於九十五年四月至五月間,基於偽造文書以行 使之概括犯意,未經周姿伶等三十四人(詳參附表)之同意 ,利用周姿伶等人先前於該店辦理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所留下 之證件影本,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之「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上,或和信電 訊公司(下稱和信電訊)之「和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 連續填載周姿伶等三十四人之資料,並偽造其等之署名,再 持以向遠傳電信或和信電訊行使該資料卡,以申辦行動電話 預付卡共計三十七件,足生損害於周姿伶等三十四人及遠傳 電信、和信電訊對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沈文順之自白。
㈡告訴人高和源高鴻銘、陳俊明、鄭翔文金瑋恒謝楷倫 、張瑞源、沈志榮王清吉郭玉輝李志靖、被害人黃柏 源、李瑞生、邱怡仁、林佳榮吳福生林延璋蘇泰宏及 證人陳界輝之指證。
㈢證人即遠傳電信風險管制部專員吳和玲於警詢之指訴。 ㈣如附表所示之遠傳電信及和信電訊行動電話預付卡客戶資料 卡。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減為有期徒刑六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 ㈡被告應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下同) 五萬元。
四、經查:
㈠按「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 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 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明文規定。而所謂「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無明文規定需以何種方式 為之,是倘檢察官雖未提出書面聲請,然於準備程序中,已 向法院表示業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並陳述合意之內容,顯 然已有提出聲請之意。嗣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 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當庭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 及所喪失權利,確認無誤後,諭知協商成立,自難以欠缺書 面聲請文件為由,而謂檢察官自始未提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之聲請。本案業經本院更審前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準 備程序中,踐行上述程序,雖檢察官未提出聲請書,聲請本 院就被告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然有關被告部分協商程序 之進行,應認已合法,且程序已終結。就此協商結果,被告 不得撤銷協商之合意,檢察官不得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法 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者外,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此協商 結果於當事人間及法院均已生重大拘束效力,並基於對於被 告權益之保障,本院於更審後程序,亦應受此協商結果拘束 ,而依更審前為判決前之程序更為裁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四百 五十五條之十第三項規定至明。檢察官認本件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前所為認罪協商效 力已不存在云云,即非可採。
㈡上開協商合意核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 列情形之一,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被冒名│ 申辦日期 │ 門 號 │ 應沒收之署押 │
│ │申辦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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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姿伶│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周姿伶」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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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志榮│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沈志榮」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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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澄立│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陳澄立」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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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和源│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高和源」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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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孫大欽│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孫大欽」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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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瑞源│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黃瑞源」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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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界輝│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陳界輝」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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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琇婷│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吳琇婷」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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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鴻銘│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高鴻銘」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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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麗玉│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林麗玉」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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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吳建楠│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吳建楠」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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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俊明│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陳俊明」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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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蔡正智│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蔡正智」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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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榮廷│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陳榮廷」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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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銘賢│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王銘賢」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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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黃柏源│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黃柏源」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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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鄭翔文│95年4月13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鄭翔文」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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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李瑞生│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李瑞生」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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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邱怡仁│95年4月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邱怡仁」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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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林延璋│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林延璋」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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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陳成富│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陳成富」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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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瑋恒│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金瑋恒」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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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謝楷倫│95年4月12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謝楷倫」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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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歐 金│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電信申請書「歐金」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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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5月16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歐金」署名1 │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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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榮村│95年5月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王榮村」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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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王賢仁│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王賢仁」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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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張瑞源│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張瑞源」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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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簡志昌│95年5月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簡志昌」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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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蘇泰宏│95年4月28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蘇泰宏」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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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王清吉│95年4月2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王清吉」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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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吳福生│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吳福生」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22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吳福生」署名│
│ │ │ │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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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郭玉輝│95年4月14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郭玉輝」署名1枚 │
│ │ ├──────┼─────┼───────────────────┤
│ │ │95年4月22日 │0000000000│和信電訊輕鬆打客戶資料卡「郭玉輝」署名│
│ │ │ │ │1枚 │
├──┼───┼──────┼─────┼───────────────────┤
│33 │李志靖│95年4月15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李志靖」署名1枚 │
├──┼───┼──────┼─────┼───────────────────┤
│34 │林佳榮│95年5月9日 │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林佳榮」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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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屴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