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佳榮 28歲民.
指定辯護人 陳郁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10142、10911、1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佳榮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柯佳榮綽號「瓜子」,其明知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 轉讓、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 持其所有之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各1 張),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聯絡工 具,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 號1 至27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王 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 、林義明、張盛南等人。嗣經警循線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柯佳榮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 訊監察後,於99年3 月24日7 時33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柯 佳榮位於臺南縣下營鄉紅毛厝38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行 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再經柯佳榮於偵、審時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而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被告防 禦權及維護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 則。復於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增設例外規定,以應 實務需要,俾符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是以,證人王大 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 林義明、張盛南於警詢時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且查無例外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均不得作為證 據。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 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 ,業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有相當之關 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 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被告柯佳榮確有於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予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文 、姜亦成、林義明、張盛南等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0142 號卷【下 稱偵二卷】第74至75頁、本院卷第24頁反面、50頁反面至51 頁),核與證人即買受毒品之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 家茆、鐘志賢、吳嘉文、姜亦成、林義明、張盛南等人於偵 查中證述:其等確有向柯佳榮購買安非他命等情大致相符( 見99年度他字第180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8至20、33至35 、48至50、81至82、78至79、93至94頁、偵二卷第21至23、 62至65、67至68頁),此外,復有本院98年度聲監字第499 554 、620 、621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99年度聲監字第47、 127 號通訊監察書及被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王大維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 人姜姿伃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顏育呈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胡家茆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證人鐘志賢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吳嘉文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姜亦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證人林義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張盛南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暨證人王大維、姜姿伃、顏育呈、胡家茆、鐘志賢、吳嘉 文、姜亦成、林義明、張盛南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南 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 卷可證(見警偵字第099100075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4至 28、42至46、54至59、66至69、77至80、89至91、106至10 7、115、124至126、132至203、206至218頁、警偵字第 0991000636號【下稱警二卷】第45至48頁),足見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 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 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 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 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又政府為杜絕 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 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所熟悉。再政 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 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 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 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 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 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 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 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 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而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 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 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 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供承:其每次販賣安非他命約可 獲利1 、2 百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是倘被告無利可 圖,其豈會無懼遭查緝致罹重典之風險,而大費周章地將毒 品分裝並交付他人,足見被告每次販賣安非他命時,當可獲 取量差或價差之利益。是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轉讓、販賣。是被告
就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販賣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販賣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均供承不諱,有被告之偵訊及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 見偵二卷第74頁、本院卷第24頁反面、50頁反面至51頁), 且因被告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就其所犯附表 編號1至27所示各罪,均減輕其刑。
㈡、至辯護人雖以被告於警詢時已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黃良山、胡 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崑芳等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關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毒品下游者舉發其 上游供應者,以擴大查緝績效,達致從根源遏阻、禁絕之目 的;倘該上游供應人已經先遭查緝人員鎖定,縱然下游之人 供出線索,或所舉發者僅屬平行之共同正犯而非上、下游關 係者,即不合上揭立法趣旨,無該寬典適用餘地(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參照)。查本院依辯護人聲請向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函詢有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黃良山 、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經該分局函覆略 以「有關犯罪嫌疑人黃良山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係本分局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股指揮偵辦,並經該署向貴院 申請通訊監察獲准,本分局復於99年9 月27日查獲黃嫌到案 ,犯罪嫌疑人胡栓瑞、孫淑華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係本分 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股指揮偵辦,並經該署向 貴院申請通訊監察獲准,目前尚在偵辦中,另犯罪嫌疑人謝 福源、李昆芳部份因屬單一指證且與他單位碰線,故未偵辦 ,有關犯罪嫌疑人柯佳榮所供述,係作為本分局偵辦案件之 證人,並未因柯嫌之供述而查獲上述嫌犯」等語,有該分局 99年10月28日南縣麻警偵字第0990014736號函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2頁)。準此,被告於警詢時雖曾供出黃良山 、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且黃良山現已遭 查獲到案,然依上開函覆內容可知,黃良山於被告供出之前 ,業已先遭查緝人員鎖定進而偵辦查獲,並非因被告之供述 而查獲,至其餘胡栓瑞、孫淑華、謝福源、李昆芳等人或已 先遭查緝人員鎖定,或尚未偵辦,核均與上述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尚難予以減輕其刑。
㈢、辯護人另辯稱:被告所涉販毒行為,每次金額僅1 至3 千餘 元,且前後時間不長,對象僅9 人,犯行非重,與坊間中盤 、大盤者有別,且前僅有賭博前科,秉性非惡,縱量處法定 最低本刑仍嫌過重,爰請依法酌減之。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 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適用。質言之,法院依該條為裁判上減輕其刑者 ,應審酌是否符合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等條件,始為適當;又 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 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 ,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參照)。查被 告自98年10月間起迄至99年3 月間為警查獲止,販賣安非他 命予他人牟利高達27次,對於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影響 非輕,且遍查全案卷證資料,亦無被告係因特殊原因或環境 ,迫於無奈始為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況被告上開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因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可減至 3 年6 月以上之有期徒刑,顯無宣告法定最低刑期後,仍有 情輕法重之情形,當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是 辯護人上開所辯,容有未洽,尚不足採。
㈣、茲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為圖私利,竟販賣安 非他命予他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 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態度尚稱良好 ,雖販賣安非他命時間非短,次數亦高達27次,然其等販賣 之數量非鉅、總獲利亦僅4 萬餘元,與坊間大盤販賣毒品者 ,情節尚有不同,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9 年,毋寧過重, 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 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倘犯 罪所得之財物為新臺幣時,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 之表示,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惟其犯罪所得若為新 臺幣以外之財物,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 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方能
達到沒收之目的。故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 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 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 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96 年台上字第35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 1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 係供其販賣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而上 開行動電話之申辦人雖係被告母親,惟係被告借用其母親名 義申辦,而為被告所取得並持用之情,業據其供明在卷(見 本院卷第51頁),核屬被告所有之物,應無疑義。是扣案之 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 1 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 收;又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合 計48,000元),雖未扣案,然依前所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至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則分係被告之妻子及父親所 申辦使用,均非被告所有之物;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 具(含SIM 卡1 張),則非供被告聯絡附表編號 1 至27所示販賣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 、吸食水煙斗、玻璃球、塑膠球、鐵製尖頭刮匙及空包裝袋 、玻璃球試管、塑膠試管、打火機、棉花棒、峰牌空煙盒及 薄荷棒空盒等物,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均係供被告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二卷第33頁、偵 二卷第73頁、本院卷第49、50頁),核均與本案販賣安非他 命毒品無涉,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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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之對象│販賣之時間及地點│販賣之數量及金額│罪名及所犯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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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大維 │98年10月31日10時│以每包新臺幣(下│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同)500元之價格 │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販賣第二級毒品│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安非他命2包,合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計金額1,000元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2 │王大維 │98年12月29日14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3 │王大維 │99年1月11 日17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4 │王大維 │99年1月15 日14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5 │王大維 │99年1 月23日16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附近│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之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6 │王大維 │99年2月5日17時許│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7 │王大維 │99年2 月10日12時│以每包500元之價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格,販賣第二級毒│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品安非他命2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1,000 元│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8 │王大維 │99年2月24日8時許│以每包1,000 元之│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毒品安非他命2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合計金額2,000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元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9 │王大維 │99年2月26日9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之│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巷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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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大維 │99年3月3日20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近之巷│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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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王大維 │99年3月7日12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近之巷│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道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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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姜姿伃 │98年10月31日17許│以每包2,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 包│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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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姜姿伃 │98年11月2日1時許│以每包2,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自由街5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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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顏育呈 │98年11月2日2時許│以每包3,5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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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顏育呈 │99年2月24日8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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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顏育呈 │99年3月1日22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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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胡家茆 │98年11月6日0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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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鐘志賢 │98年11月6日22時 │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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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吳嘉文 │98年11月7日0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仁中街36巷2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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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姜亦成 │98年11月12日0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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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姜亦成 │99年1 月22日15時│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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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林義明 │99年2月7日14時許│以每包1,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在臺南縣下營鄉│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紅毛厝38號附近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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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張盛南 │99年2月23日16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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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張盛南 │99年2月28日22時 │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許,在臺南縣下營│價格,販賣第二級│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之行動│
│ │ │鄉紅毛厝38號前 │毒品安非他命1包 │電話壹具(含門號0九七五四│
│ │ │ │ │二九九二八、0000000│
│ │ │ │ │二九0號SIM卡各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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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張盛南 │99年3月4日19時許│以每包3,000元之 │柯佳榮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