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196號
TNDM,99,聲,2196,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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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俊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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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