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義軍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0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義軍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首應補充:「鄭義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0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7號裁 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罪刑復經本院96年度聲字 第1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甫於99年2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義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被告有如上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 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屢涉竊盜犯行 ,不知悔改,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本件犯罪動機,又係 意圖進入被害人住宅內行竊,影響民眾住居安全,及其犯罪 後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一字螺絲起子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
四、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