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章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29,7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即請求
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依據為何,包括請求金額之
項目、請求依據、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證據,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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