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99年度,46號
TNDM,99,智簡,46,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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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楊淑鑾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楊淑鑾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梟皇論戰」正版光碟壹片、違法重製之「梟皇論戰」盜版光碟捌片、光碟燒錄機(一對三)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正被告黃楊淑鑾 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 靂公司)之同意下,將霹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梟皇論戰」 影集重製於光碟,係基於出租之意圖等語;及應將被告黃楊 淑鑾遭警查獲之時間更正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七時 三十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楊淑鑾所為,係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 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 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 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 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原判決理由為上訴人擅自重製他 人享有合法著作權之遊戲軟體光碟,並以出租為其生活之事 業,除論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外,復論以牽連犯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之罪,其適 用法則難認適當,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五 號判決可供參考。故被告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後,再以之出租予他人而散布之行為,其低度之散布行為 應為高度之重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另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等罪,且與上開罪名具有想 像競合犯關係云云,尚有未洽。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九十 五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五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乃基 於同一之出租盜版視聽光碟之決意,自九十九年八月起至為 警查獲止之密集時間內,重製燒錄盜版光碟後出租他人,而 於密切接近時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為重製並持以 出租牟利之營業行為,未曾間斷,故被告意圖出租而重製之 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為係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僅有妨害風化前科,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尚可, 身為「力士影音光碟社」現場實際負責人,卻欠缺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觀念,竟以前開方式侵害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影音著作達約三月,所為已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正常 收益,行為實不足取,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而其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所扣得 知盜版光碟片共有八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梟皇論戰」正版光碟一片、重製之「梟皇論戰」盜 版光碟八片、光碟燒錄器(一對三)一台,均為被告所有供 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一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7145號
被 告 黃楊淑鑾
女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19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楊淑鑾係址設臺南市○區○○路193號之「力士影音光碟 社」負責人,明知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霹靂 布袋戲-梟皇論戰影集」(下稱「梟皇論戰」)之視聽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散布,詎黃楊淑鑾基於重製及散布該視聽著作之犯意 ,自民國98年8月前某日,至地點不詳之「全家便利商店」 處購買正版「梟皇論戰」視聽著作光碟後,在上揭「力士影 音光碟社」內,以正版光碟片為母片,先將光碟片內之影音 電子檔重製在電腦內,再利用燒錄軟體及燒錄機將電腦內之 電子檔重製在空白光碟片內,以此方法重製「梟皇論戰」光 碟片,待重製完畢後,以每片新臺幣(下同)80到100元之 價格,出租重製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嗣於99年10月22日19時 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揭處所執行搜索,適遇顧客陳吳 芬香承租而查獲上情,並扣得正版「梟皇論戰」視聽著作光 碟1片、重製之「梟皇論戰」視聽著作光碟8片、燒錄機1部




二、案經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楊淑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振宇、證人陳吳芬香於警詢時之證述 情節相合,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現場查獲照片、蒐證照片、搜索票等在卷可憑,並有 前揭扣案物可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出 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 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 散布等罪嫌。被告所犯前開2罪名間,實行行為客觀上已具 局部重合,且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可認被告 所為,乃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意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處斷。扣案正版「梟皇論戰」視聽著作光碟1片、重製 之「梟皇論戰」視聽著作光碟8片、燒錄機1部,請依著作權 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請審酌所附本署求刑因子量 表求刑意見所載內容,爰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鄭 玉 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 淑 慧
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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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