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9年度,38號
TNDM,99,交重附民,38,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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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程林玉梅
      程英雄
      程秀玉
      程秀戀
      程秀美
附民被告  黃政嘉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上列被告黃政嘉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黃政嘉業務過失
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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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